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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娃哈哈公司“富氧水”产品的律师声明

来源: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4/9/29 9:16:37 By 东仔 阅读(35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叶志坚律师受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近期部分网站出现的攻击娃哈哈富氧水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等报道,郑重发表声明如下:

一、娃哈哈一向尊重公平的市场竞争,也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批评。但据我们了解,目前不少在网络和媒体上对娃哈哈富氧水产品进行指责与攻击的,并非从事专业学术研究的专家,这些非专业人士所提出的质疑和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评价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公关公司、大V或吧主利用并扩散,且涉嫌收取利益为某些企业搞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产品声誉和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希望国家在打击新闻敲诈等违法现象的同时,对这种利用媒体、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也应予以打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20多年来,娃哈哈一直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对包括“富氧水”在内的任何一款产品,都进行科学、严格且全面的研发和制造,以确保娃哈哈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符合国内和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是娃哈哈生存的基石,娃哈哈不会辜负这份信赖。

三、娃哈哈“富氧水”产品,属于GB10789-2007《饮料通则》规定的“其他包装饮用水”.娃哈哈根据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关于加氧饮用水使用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要求、氧气纯度不低于99%,制成的饮用水中含氧量不应超过150mg/L等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已获得相关主管机关审查备案,并取得了“富氧水”产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娃哈哈“富氧水”产品完全按照上述标准生产出厂。

四、加氧的饮用水产品在欧美等地亦有近十年的生产销售历史,在国际市场已较为普及。富氧水和口服氧气疗法最早由德国知名专家Pakdaman 博士提出,其研究成果显示,富氧水(溶解氧含量45mg/L)可通过消化系统,特别是口腔和胃肠道吸收。实验证明在饮用富氧水大约5分钟后,在静脉血液中即可观察到了氧分压(PO2)值的升高,并且与通过面罩供氧完全不同,水溶液的供氧可以持续几个小时。2008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项目《特殊环境缺氧防治新技术及应用》对口服高氧液的功效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该研究成果表明,高氧液(含氧浓度60mg/L),经静脉和口服对高原缺氧均具有显着的改善作用,且口服比静脉输注维持时间更长。此外,该团队经实验证实,口服高氧液还具有显着的抗疲劳作用。而娃哈哈“富氧水”的含氧浓度完全达到和超过了上述指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娃哈哈富氧水产品下线时其溶解氧含量可稳定的控制在100mg/L左右;在货架期3个月后的溶解氧仍可保持在80mg/L左右;产品开盖后在室温条件下放置1小时后,其溶解氧含量为70mg/L,放置2小时后,其溶解氧含量为60mg/L左右。

娃哈哈“富氧水”产品作为国内一种新型饮用水产品,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和接受确实需要一定的过程。娃哈哈愿意与社会各界分享相关知识与信息(相关科技文献清单及出处见附件),并欢迎专业机构对“富氧水”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论证,也欢迎有关学者和兄弟企业在公平、全面、透明化的环境下对产品进行讨论并充分交换各自意见,共同发展加氧的饮用水产品市场,让企业不断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有益、健康的产品。但对于某些竞争对手和“职业枪手”罔顾事实、蓄意抹黑娃哈哈及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娃哈哈将予以坚决回应,并不排除使用任何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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